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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衙门-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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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官者则一年秩禄 皆入后人”。襄垣县令阮长之将去任时,后任还没有赶到,“以芒种前一日解印绶”,是一 种品德高尚的表现,被史官记载进《南史》中;他倒没考虑到因此一来,襄垣县衙门里会有 一个权力真空的过渡阶段。大概这种以芒种为断的收入分配法会引起不少交接印绶时间上的 麻烦吧,况且也不太合理,“始以元嘉(南朝宋文帝年号,424~453)末改此 科,计月分禄” 。不过照作者想来,田里的谷物不是每月一熟的,不见得去任官员到秋收时再专程前来割禾 折算。那又该如何“计月分禄”呢?恐怕只能是提前“发薪”了。 
隋朝的俸禄完全还原到西汉,就是谷物一项,京官正一品禄900石,最低从八品是50 石;州县衙门里的官员,按管理的户数给禄,比照京官,数目当然不会高。唐代又是另一套 ,最初是土地、实物和钱货三项并行。土地叫职分田,七品官是三顷,八品是二顷五十亩, 九品是二顷。职分田皆取百里内之地,一般按亩收六升的租率出租,不再像陶渊明那样“使 吏耕种”。若按土改划成份的标准来衡量,那会儿的州县官员都是土地出租者,可以戴上官 僚地主分子帽子。但是从一些史料记载来分析,唐代时职分田上的收入似乎又是以年度为发 放单位了。《封氏闻见记》上说,“准例替人,五月五日以前到者,得职田米。高利自濠州 改 楚州,欲以米让前人,乃到处淹泊,候过数日始到。士论称之。”这种行为和南朝时的阮长 之差不多,都是古代州县官谦让俸禄的佳话。   
五斗米·职分田·养廉银(2)   
唐官的实物收入,仍旧是粮食,一年发一次,可是地方官一粒米也不给。贞观八年( 634 ),中书舍人高季辅上表,说是这样不合理,这才制定外官禄,分春秋两季给付,有 时也用 盐代替。说到州县官员的现钱收入,更复杂一些,前期的办法是用出租“公廨田”的租息按 职务高低分配,先以县太爷定个数目,县丞取太爷的二分之一,主簿县尉又减县丞三分之一 领取,以下更有几分之几的讲究。换句话讲 ,各人收入多少,是同当年“公廨田”的租价高低直接联系的。“安史 之乱”以后,国家给州县官员制定了统一的俸钱标准,县令是四十贯,县丞三十贯,主簿和 县尉 各二十贯,按月支取。但是依照“两税法”,全国都实行地方财政包干,比较富庶的州县, 官 员的实际收入远远超过额定数字;反之,那些贫困地区里,州县官很可能连定额也拿不到。 一句话,收入是丰是薄,全看“本单位”的“经济效益”。 
北宋起,俸禄以货币为主了,这和当时商品经济已获得相当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是相一致 的。依王NC031著《燕翼诒谋录》披露,宋初时官员俸入极微,县令月俸不满十贯,而 且三分之二发给茶叶、盐和酒等国家专卖品,县尉的月俸才三贯五百七十,比起唐代来不知 要减了多 少倍。到了真宗景德三年(1006),有过一次“普调”,京县知县的月俸升至 现钱25贯,米麦 共7斛。但是地方上官员的现钱收入仍不及京官,每月只能拿定额的四成。彭乘所著《墨客 挥犀》上,记有一则小故事:一位县尉刚刚上任,有个举人写信向他哭穷,希望他资助点粮 食,县尉作诗答曰—— 
 
五贯五百九十俸,虚钱请作足钱用。 
妻儿尚未厌糟糠,僮仆岂免遭饥凉。 
赎典赎解不曾休,吃酒吃肉何曾梦? 
为报江南痴秀才,更来谒索觅甚瓮。 
 
五贯五百九十之数,当是“普调”后的标准,但仍是“虚钱”,兑现时还是打折扣的。 其实早在唐代时,就有国家财政困难时官员一律支半薪的做法,如能搭一部分实物发放,还 算是不错的。然则尽管如此,一个进士出身的县尉还要抱怨家属吃糠,僮仆挨饿,衣物押 在当铺里没钱取回,要想开荤吃点肉亦困难。其实只要是小官,都还有半斤肉票供应,沈括 《梦溪笔谈》记:“旧制三班奉制,月俸钱七百,驿券肉半斤,祥符(宋真宗年号, 1008~ 1016)中有人为诗题所在驿舍曰:‘三班奉职实堪悲,卑贱孤寒即可知;七百料钱何 日富 ,半斤羊肉几时肥?’朝廷闻之曰:‘如此何以责廉隅?’遂增今俸。”估计是又加了一次薪 。 
当然,月俸高低,应该与物价作横向比较。周密《浩然斋雅谈》录有一首绝句:“小小 园林矮矮屋,一月房钱一贯足”;《续资治通鉴长编》记熙宁七年(1074)时 官卖粮价,是“ 上等粳米每石为钱一千,中等粳米每斗为钱八十五文”;《梦溪笔谈》载“京师食盐,斤不 足三十五钱”;《铁围山丛谈》载大观(宋徽宗年号,1107~1110)时,“售 鱼可二十鬣,大小 又弗齐,问其直,曰三十钱也”。照这些价格推测,县尉一家的温饱生活是可维持的。何况 除了月俸外,还有什么茶汤钱、厨料、薪炭等名目,加拢来真不错了。 
州县官员的月俸,是到任后才发给的,估计是只要赶在月底前报到,就可支全薪。《梦 溪笔谈》记信州杉溪驿舍中墙壁上,有一篇数百字的“自述”,作者是一位少妇,自言是一 个州县下僚的儿媳妇,公公为早拿一个月的月俸,竟不顾媳妇分娩才三天,催着全家跟他赶 路上任,现在自己病倒在杉溪驿内,眼看快要死了,特留下遗书在壁上,要让过往留宿的人 都知道真相。据沈括记忆,这个州县小官姓鹿,名字忘记了,但读过这篇控诉的人,都特地 去驿后凭吊这位少妇的坟墓,又题诗痛骂鹿某,墙壁上写满了,好事者又将其编成一本书, 题为《鹿奴诗》。可惜这本书现在找不见,不然定能从中获取不少有关当时州县月俸的知识 ,也可了解一些舆论对此的看法。 
宋室南渡后,官员俸禄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瞿宣颖先生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引黄 庶《伐檀集·自序》云,“历佐一府三州皆为从事,月禀于官,粟麦常两斛,钱常七千。洪 容斋(迈)谓,今之簿、尉盖七八倍于此,若两斛七千只可禄一书吏小校。” 不过很可能那时 的物价涨幅也相当大。到了明代,又发生了大转弯,官员的俸禄远比宋元低微,并且是 米钞搭配,县太爷年俸为90石,丞、簿、学官等由78石到66石不等,未入流 的杂职才36石,其中十之七八给米,现钞才十之二三,杂职则全部给米。米和钞怎样折价呢 ?据《大明会典》载是一石折钞20贯。《典故记闻》又说到了宣德九年(1434) 时,礼部尚书 胡NC032兼管户部事,为节流而在官俸上动脑筋,提出以每石折10贯发钞,少师蹇义与 之争论, 最后折衷为15贯,“自是小官不足者多矣”(《典故记闻》卷10)。其后通货 膨胀,钞价日贱 ,又以布折米,比价是一匹布折200贯。江南织布业发展极快,布价又跌,一匹布才折银三 分。州县衙门官员可以明份账从国家那里拿到几多“俸禄”,读者可以自己去计算了。   
五斗米·职分田·养廉银(3)   
走过了明代这个低谷,清朝的官员俸禄又逐步回升到南宋水平,甚至超过。起初分俸和 薪两项发给,俸是禄米,薪是白银。县太爷的俸银是45两,前文引过一首《十得歌》, 第三句谓“三十俸银领得”,那就是佐杂的定额了。光这点数,当然还不能与宋元相比较, 元朝时品级最低的官员亦有三十多两银子可得。原来清代从雍正皇帝时起,又给地方官搞了 一个“养廉银”,意思是通过增加他们合法收入的方式,来保证他们为官廉洁。“养廉银” 没 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全看州县的“经济效益”,以知县论,大致从每年几百两直到一千几百 两不等。至于“廉洁”这个要求是否能因为银子喂养而得实现,那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俗话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如此之长,也是无奇不有。比如北 魏有一段时期内,官员都是不拿国家俸禄的。官员也是肉身,不见得不食人间烟火吧?那就 是要大家自己动脑筋想办法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亲民之官”就吃小民。《魏书·高 允传》上说,杜超镇邺,派出一批人去州县帮助工作,除高允一人外,个个贪污受贿。那么 高允靠啥过日子呢?他让儿子们都去砍柴,卖了换米,有人去他家里,只有草屋几间,穿布 衣,吃咸菜。魏明元帝听说州县官员搜刮特别厉害,曾专门派出一批使节到各地巡行,任务 只有一项,查点这些太爷们的财产,倘非自家生产所得,一律作为赃物。清代史学家赵翼 对此的评价是:“是惩贪之法未尝不严,然朝廷不制禄以养廉,而徒责以不许受赃,是不清 其源而徒遏其流,安可得也?”(《廿二史NC021记》卷14) 
其实,还有一条更重要的事实,或许赵翼根本不敢说出来:有禄也罢,无禄也罢,自古 以来州县衙门中大大小小的老爷们,真正全靠吃禄的总是极少数。这一点,我们将放在本书 的第七章里分析。   
违制律·老州县·考满诗(1)   
东汉桓帝时,冀州发生大饥荒,“盗贼群起”。朝廷特命范滂为清诏使去那里按察州县 吏治。范滂的专车刚进入冀州境内,那些有贪污行为的州县官员,“望风解印绶去”。这 叫啥?这叫惹不起还躲不起。《后汉书》作者在《范滂传》里特地写上这一笔,意在突出传 主 的清廉和气势,但是读者不妨从另一个角度去看——那会儿州县衙门里官员主动离职不当回 事,类似的事例,在《后汉书》、《三国志》这类正史中还可找出好多:有的县令因为公事 棘手,偷偷溜了;有的县令同情复仇杀人者,干脆和他一起跑了。还有更可笑的:赵咨当东 海相,上任时路经荥阳,这里有个县令曹NC034和赵咨是熟人,特地等候在道边想拜见 一下。赵咨 让车子赶紧驶过,曹太爷“望尘不及,谓主簿曰,‘赵君名重,今过界不见,必为天下笑。 ’即弃印绶追至东海,谒咨毕,辞归家。”(《后汉书·赵咨传》)这就难怪 赵翼在《廿二史NC021记》中感叹,“法网亦太疏矣”! 
哪一张“法网”太疏?行政法。 
其实,早在秦代,国家就有专门用来管束官员的行政法规,秦简中的《置吏律》、《 效律》等,都属于这一类。汉承秦制,还增添了不少内容,只不过还嫌太疏阔而已。到了三 国时,行政法网收紧了。魏国的长陵县令吉黄听说老上级赵温死了,赶快跑去京城奔丧,即 为司隶校尉钟繇逮住,责其不该擅离职守,依法处死。相同的法规,在吴国也制定过,哪怕 是死了父母,也不得随意去奔丧。有个大孝子孟宗,也是县衙门里的正堂,听说母亲死讯后 , 拔腿便跑,俟丧事办完,“自拘于武昌听刑”。大臣陆逊替他求情,讲了许多好话,这才减 死罪一等,另受活罪,还再三申明下不为例。(引自《三国志·吴书·孙权传》)  
从晋朝开始,行政法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称作“违制律”,唐朝时又叫“职 制律”,此后历代相沿袭,条条框框越增越多。即以擅离职守这一条来讲,别说自说自话解 印去职,就是跑出县境也不许。苏东坡当杭州太守,道出南京,徐州学官陈后山越境去见他 一面,马上便被人弹劾。当然,杀头是不至于了,但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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