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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该行业的供需双方来看,无论是哪一方如果不能从传统的性观念中走出来,这种市场关系也是无法形成的。从需求方来说,尽管享受快乐是人的天性,但传统的观念是无法让他们走出围城的,多数人也不敢进入这种“风月场所”。随着性观念的改变,这些地方既成了一些人娱乐之地,也成了交友及谈生意的场所。从供应方来说,在传统的观念下,一个人在风月场所从业,一般会为社会所不齿。但是观念上的改变,不仅让从业者感觉到从事其职业本身是一种快乐(陪唱、陪聊等),而且可以把个人的天生资质作为一种资本轻易地获得高收入,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否则为什么会有那样多年轻漂亮女孩云集到那里工作。还有,即使在此工作的女孩,她们多数人表示不会做得太久,只要赚到一些钱就会另谋其他职业。而只要她们离开这些场所另觅他处工作,社会也不会因此而对她们另眼相看,因为这仅是个人之选择而已。可以说,随着国内“性革命”的冲击与影响,卡拉OK娱乐业还会进一步繁荣与发展(据有人测算该产业及关联产业,现在年总产值可达几百亿以上)。面对着它的发展,政府应该是如何疏导之而不是堵塞之。因为只有对它疏导并进行有效管理,才能物畅其流。
其次,“性革命”彻底改观了人们对性的观念,从而影响人们的性行为。如对女性来说,对于失身、处女膜不再注重。而性生活、性体验不再是夫妻的专利,对性与爱情、性与婚姻,可以把它们看成是有关系,也可以视为没关系;可以同与自己相爱和准备结婚但还没有结婚的异性发生性行为,也可以同自己不爱也不准备结婚的异性发生性行为。浙江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62%的学生同意只要是和相爱的人,可以发生婚前性行为。85%的学生认为,已经发生性行为的男女不一定非得结婚。对于同性恋,约有60%受访同学抱持宽容态度,他们认为同性恋应该被允许。而62%的则认为,珍视贞操是对人性的压抑。而性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对性的压抑都是与人的天性相悖的。
正是这样一种性观念,现在不少年轻人对家庭、婚姻等男女之间事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同居,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看到报道欧美国家的一些年轻人同居,觉得不可理喻,但是现在你亲眼看到身边年轻人亲做亲为。在互联网上,在交友栏目中,就专门设了“同居”一栏,而且点击该栏目的人还十分多。笔者认识一个女孩,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已经有两年多了,并且早就与一个男友同居,两人共同支付开支,平时各忙各的,觉得“需要”时,就在一起,在她看来爱就是“不互相纠缠”,同居只是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即使已经结婚的男女,有意识的分居目前也成为国内不少城市青年男女的时尚。目前城里的不少年轻人,一结婚后就约法三章,婚后实行分居,平时上班时间大家住得天水一方,但一到休息日,就相聚一起。因为在一起的时间不多;两人见面时都觉得更加亲近;感情反而加深了,而分享的快乐也更多。这样,有没有快乐而不是有没有子女,开始成为夫妻衡量自己的婚姻质量的重要标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夫妻之间寻求那些更能够使双方快乐的性行为方式;性知识、性科学开始成为人们的急切的需求。随之,“丁克”家庭也正在不断地增加。
而这些行为出现也开始影响和冲击着人们的消费行为及社会的人口结构。人们生活的个性化不仅要求提供的服务依个人量体裁衣,而且以往大规模工厂生产的产品也可能会失去昔日的光辉,产品与服务的个性化将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之主流。还有,人们由以往追求物质享受转化为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如国内旅游业的发展、酒吧娱乐业的盛行、网络业兴起等,都是让人们从传统消费中走出。而从长期看,“丁克”家庭的增加将迅速地改变中国社会的人口结构,难以克服的老龄化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在此,本文仅举一二为例,其实背后有更大的涌流。
总之,目前中国正在静悄悄地掀起一场“性革命”,而这场性革命不仅建立起了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也会对国内民众的经济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与冲击,无论是个人与政府如何来顺应这股潮流之变化则是应该关注之问题了。
(2002年8月)
第一部分 婚纱照的陷阱第21节 婚姻岂能在合约之外
2001年上半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近期备受国人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此草案一通过,互联网上一片哗然,指责声、叫骂声不绝于耳。可以说,网民对新婚姻法修正案的反映之强烈,是史无前例的。现在我们要问的是,民众为什么对这次的新婚姻法修正案会反映得如此强烈?新婚姻法修正案的哪些内容与民众期望相去甚大?民众的期望又是什么?
可以说,这次新婚姻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婚姻无效与撤消,夫妻财产划分等。对于后两个方面,笔者想民众基本上会认同,问题可能出在“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对于这一条,民众理解不一,众说纷纭。不过,我们只有回到婚姻的原点,回到法律的原点来理解、来分析,才能把握其问题的实质。
什么是婚姻?它的实质是什么?每一个都可以找一堆自己认可的理由,不过多数人会认为婚姻与性爱和生育有关。因为“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也就是说,性爱是人的自然本性,是人的一种消费方式。只要是人,无论男人或女人,都有性爱之欲望。而男女生理之差异性,使得性爱的生产与消费只能在男女之间的合作下进行,从而这就有了婚姻。其实,男女也可在旅馆内进行性爱消费的生产合作,就像他们可以在餐馆而非家里进餐一样。性爱的生产合作伴侣也可能是妓女或妓男,而非固定的配偶。也就是说,既可是有性无婚姻,也可是有婚姻无性。性爱消费的生产合作并非是婚姻的充分必要条件。
男女除了性欲之外,还具有对孩子的需求。生产孩子的工具与性爱的工具大致相同。尽管女性在孕育胎儿上有生理上的绝对优势,但男人的合作也不可缺少。因此,如性爱消费一样,孩子的出生也必须经过男女之间的生产合作。而现代科技的发明不仅使试管婴儿成为可能,而且借腹生子并非现代才有的事情,而是古而有之。现代更为普遍的现象是所谓单亲家庭,这些家庭或是由于未婚生子,或是生了孩子后离异。可见,这些有偶无子或有子无偶的实际情况,表明婚姻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
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起决定作用而形成婚姻呢?如果我们从个人的选择角度来讨论,婚姻中的种种生产活动并非一定要透过婚姻的这种方式来完成。一位单身贵族可以通过劳动服务公司雇用一位保姆来完成家务。他也可以拥有不固定的性爱伴侣而在需要时到一些特定场所接触异性。他也可以领一个孩子而不必自己亲自生育。一位单身女性甚至于可以经由性爱受孕而独享孩子。所以任何一位男人或女人所面临的选择并不止于要不要与人合作来满足自己,而是考虑选择何种合作组织或方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婚姻应该是人们根据各自的约束条件比较选择的结果。当一对男女朋友试探结婚时,若两方判断婚姻的交易成本较小,两人才会同时选择结婚,否则两人只有试探,或更换性伴侣,或成为单身贵族。可以说,婚姻完全是男女双方在其约束条件下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以合约的方式把这一结果固定化下来。这才是婚姻的实质。
既然婚姻是一种合约关系,而合约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各自同时为改进自己的状况而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利流转关系。即合约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是在地位对等的情况下进行的。尽管合约当事人原有的权利禀赋可能存在非均一性,但是就合约活动本身而言,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对等的,并且这种对等性得到了对方的互相认可。同时,合约是当事人不受干预和胁迫地自由选择的结果,它包括签约与否的自由、选择签订合约方的自由、决定合约内容的自由和选择合约方式的自由。任何第三者,包括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国家,都只能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合约。合约当事人在某种局限条件下有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自由。也正是合约的平等原则与自由原则构成了合约关系的内在要求,是区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
因此,婚姻的实质应该是当事人之间自由意志选择的合约,而非第三者的干预与命令。如果法律以第三者方式干预与强制其间,这只是宣布婚姻的死亡。因为,对于一般合约来说,法律作用只能是监督合约的签订是否合法,即是否为当事人之间平等而自愿的签约;对终止合约的善后事宜进行裁决;并对违约者进行处罚等,而不是对合约行为本身的干预。如果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夫妻“性关系忠实”只会产生负向效应:比如,如果性关系的不忠实成为违法行为,跟踪、捉奸就是在维护法律尊严。但是无数事实证明,跟踪、捉奸不仅无助婚姻的紧张关系缓解,反而可能使婚姻关系进一步恶化。
还有婚姻的本质本来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一种体现。如果将男女婚姻的性关系忠实纳入法律约束范围,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社会关系更为松散:更多的人不愿意结婚,更多的人同居和私生子。如果婚前同居也是非法行为,则将导致同居者的罪恶感。如果坚持婚后才能同居,又必然会导致婚后冲突增加。因为,同居并不就是性,它包括了两人世界生活内容的各种协调努力。
再有,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两性之间关系从法律上来干预与管制,不仅在技术上具有无可操作性,而且完全背离法律基本原则。比如,什么是“非法同居”?婚前同居是合法还是非法?在时间上同居多久为非法?等,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任何同居是合法的或非法的,而这完全是每一个公民的隐私和正当权利,无须法律来干预。因此,“非法同居”在技术上具有无可操作性。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是管制民众,还是限制当权者的权利。在现实的生活中,与现实社会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及既得利益相冲突的事情无时不在。对这些问题,法律的作用永远是有限的。如果一出现了什么社会问题就以法制名义,要求“立法”来解决,这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所谓的“以法治国”(rule by law), 就是政府通过各种法令及制度来管制社会,来控制民众,这种法律古而有之。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就是主张用法来管制民众,但法却不能约束皇帝,不能约束统治者。而“依法治国”(rule of law )则是用法律来约束政府,减少政府对民众生活的干预,政府制定公正合理的市场游戏规则来规范民众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从而在制度上确定政府与民众之间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