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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很快就让这个“除非”变成了现实。那么,第十三条到底违宪不违宪呢?那就看看宪法吧。因为马伯里就是根据第十三条直接到最高法院打官司的,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是在行使初审权,咱就看宪法是怎样规定初审权的。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说,最高法院对外国公使和州际纠纷有初审权,对其他案件有复审权。马伯里案不符合初审权的条件,以联邦政府官员为对象的“强制令”也不在宪法的初审权范围之内。很显然,国会的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与宪法是矛盾的。
在国会的立法与宪法发生矛盾时,是宪法听国会的还是国会听宪法的?马歇尔说,美国人民创造了宪法,它是新大陆至高无上的法律(宪法第四条:“至高无上条款”)。宪法把政府的职权分配给三个部门,国会是其中之一。国会的权力是有限的,这个“限”就是宪法。宪法对“初审权”的界定不容改变,国会不能随意增加最高法院的初审范围。当宪法和国会的法律对立时,宪法赢。既然如此,最高法院不能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国务卿解释不发任命书的理由,也不能颁发“强制令”。马伯里和小伙伴们真的欲哭无泪了。
其实,更重要的问题是,谁决定国会赢还是宪法赢?或者说,谁决定国会的法律是否违宪?这才是整个案子的核心。马歇尔想说的是:法律上的事,法院说了算。什么马伯里,什么党争,什么“强制令”,那一切都是浮云。马歇尔写了1。1万字、花了4个小时才念完的判词,其实就是为了下面这句话,它就刻在今天最高法院大厅的墙上:
“解释法律毫无疑问是司法部门的天职和责任。”
这句话被视为对“司法审查”的官方定义。马歇尔没说最高法院是宪法的终极裁判,也没说宪法只能由法院解释,更没说法院要时刻监督政府的立法。他只是说,宪法是法律,当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异议时,也就是在司法案件发生时,法律要由法院来解释。这是“被动解释权”。如果没人打官司,法院不会主动解释宪法,因为法院的权力仅在司法领域,它不能干涉其他两权。就像其他两权一样,法院的权力也是有限的。马歇尔用谨慎、温和的语言告诉所有的人:法院无意耀武扬威,更不想攻城略地,但它是对权力最有效的制约与平衡。这才是“司法审查”的意义。
1803年2月24日下午1点45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走到了尽头。总结一下其实就几句话: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书,“强制令”是正确的补救办法,但最高法院不能发“强制令”,此案撤销。或者说:马伯里的理由是正当的,但他告状告错了地方。当然,如果马歇尔就此打住,他就不是马歇尔了。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他又往前迈了一步:“我们否决了他(马伯里)的要求。我们认为,本法院对此案没有初审权,国会授权最高法院颁发‘强制令’的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违宪,因而(这一条)必须作废。”
这个结论把一件普通的诉讼案变成了涉及宪法的大案。司法权和行政权打架,最后却把立法权拉进来当了垫背的,你说国会冤不冤?大家先是发蒙,等缓过劲儿来时,一个个佩服得五体投地。马伯里赢了道义,麦迪逊赢了官司,但真正的赢家只有一个——最高法院,或者说,宪法本身。马歇尔通过限制最高法院自身的初审权为法院争取到了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才是千秋万世的权力,是与其他两权抗衡的根基。当司法权与行政权狭路相逢,进一步死路一条,退一步海阔天空。法庭的判决让国务卿保住了面子,法院保住了里子,避免了联邦政府部门之间的直接对抗,双输变成了双赢。更重要的是,马歇尔用与行政权的妥协换来了与它平起平坐的机会。从此,“司法审查”成为新大陆不容颠覆的游戏规则。“马歇尔法庭”再也没有判过国会的任何其他法律违宪,这一次足矣。未来的总统詹姆斯加菲尔德说:“马歇尔找到宪法的文稿,把它变成了权力;他找到一副骨架,把它变成了血肉之躯。”
这个判决让共和党欢呼,让联邦党无言。本来,国会中激进的共和党人摩拳擦掌,就看马歇尔怎么判。敢惹事,我就弹劾你!结果,马歇尔判国会的立法违宪,国会一句反对声都没有,坦然接受了最高法院的权威。这叫有冤无处诉。国会要是坚持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有效,就说明法院应该给国务卿下“强制令”,这显然不符合共和党的利益。已经做好最坏打算并随时准备反击的杰斐逊总统似乎也松了一口气。他虽然不同意马歇尔对“司法审查”的理解,但他没在公开或私人场合对此案发表过意见,以沉默认可了法院的判决。他是有苦说不出。官司都赢了,还有什么好抱怨的?马歇尔以退为进,以守为攻;杰斐逊赢了战斗,输了战争。激进的联邦党人不满马歇尔的中立立场,但他们也说不出什么。马歇尔的逻辑丝丝入扣,你就算想咬他都不知道从哪儿下口。两党的媒体对此案都是一片赞扬声。几份主要报纸全文刊登了马歇尔1。1万字的判词,称赞他以平静、温和的权威抚平了党争引起的骚动。
当然,尽管马歇尔的判词看上去句句在理,但并不完美无瑕,他的逻辑还是受到一些学者的挑战。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马歇尔极为狭隘地解释了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初审权)。对宪法的理解一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占主导地位的是“广义派”,马歇尔本人也是“广义派”。但是,在此案中,他一反常态,一个字一个字地抠宪法的表面文章,不能不让人觉得他的解释是为此案服务的。反对他的人说,宪法第三条只是为初审权定了个“底”,它的目的是让国会往上加“货”,而不是像马歇尔理解的那样,它是个“顶”,国会不能在上面放任何东西。二是马歇尔选择性地解读了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其实,第十三条的文字并没有明示初审权,它只是说法院在所有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件中有发“强制令”的权力,甚至暗示这种权力主要是在复审权中使用。法院可以认为马伯里告错了地方,但不应该宣布第十三条违宪,因为它本来就不违宪。马歇尔此举似乎只是为了确立司法审查的权威。还有人指出了马歇尔的其他漏洞。比如,在法院确定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后,案子应该立刻终止。但马歇尔不但没终止审判,还进一步判定国会的立法违宪,这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法律程序。一般而言,法院在判案时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对此案有管辖权,然后再说别的。马歇尔把管辖权的问题留到最后讲,难免让人怀疑他“别有用心”。再比如,严格地说,马歇尔本人应该回避此案。他作为亚当斯的国务卿曾亲自处理“午夜法官”的任命书,他是最直接的当事人。他弟弟詹姆斯马歇尔是证人之一,因为他曾帮着哥哥往外发那些信件。这是明显的利益冲突,马歇尔不应该以法官的身份介入此案。
但是,反对声无法改变案子的结果,也没有影响马歇尔的声誉。美国人接受了他的逻辑,也许是因为他的观点太有说服力了。这个观点是:宪法是法律。听上去很简单吗?如果你回到二百年前,你就会知道它的分量了。宪法真的是法律吗?大部分人不这么认为,英国的传统不这么认为。宪法不是法律是什么?英国人认为它是政治文件,是协调各方利益的工具,是合同不是法律。本质上,它是人民意愿的体现。既然是人民的意愿,让代表人民的议会来解释宪法不是理所当然的吗?杰斐逊同意这个观点,后来的林肯总统也同意这个观点。杰斐逊说:人民的意志应该由人民解释。国会是人民的代表,自然要由国会解释宪法。离人民最远的最高法院凭什么多嘴?这就是英国和美国的区别,各有千秋,无关优劣。在英国,议会至高无上,议会解释宪法;在美国,宪法至高无上,法院解释宪法。一直跟在英国身后做小学生的美国从此走上了与老师不同的宪政之路,这条路的名字叫“美国特色”。
在确定了宪法是法律之后,马歇尔和他的同事们要进一步确立的是“法的统治”,就是如今大家最喜欢的那个叫“法治”的家伙。马歇尔认为,“法治”让政府成为“法的政府”,政府在“法之下”。但是,如果由国会解释宪法,政府就在“法之上”,法就变成了“政府的法”,而不是“人民的法”了。“马歇尔法庭”留给后人的启示是,任何人,包括总统,都不能无视法律;任何机构,包括国会和法院本身,都不能超越法律。然而,“法的政府”和“人民的政府”之间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它们之间的界线从来都不明显。特别是,当“人”变成“人民”时,谁还说得清是非曲直?还记得林肯总统那句名言吗?“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林肯是伟大的总统,他可是非常不喜欢司法审查的噢。谁能分清“人民的政府”和“法的政府”有什么区别?谁能确定它们俩是不是一回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案例,没有之一,但它是开始不是结束,最高法院的权威还要在漫长的旅途中接受重重考验。这些考验不仅来自联邦政府,还有更多的是来自各州。长达34年的“马歇尔法庭”一共审了一千多个案子,马歇尔亲自写了519份判词。那些脍炙人口的判例,如“伯尔叛国案”“马丁诉亨特租客案”“马卡洛诉马里兰案”“吉布斯诉奥格登案”“达特茅斯诉伍德沃德案”等等,像一颗颗珍珠,编织了宪法头上的那顶王冠,把这些珍珠串在一起的是马歇尔的天才和智慧。但是,马歇尔不是在单打独斗。他的成功仰仗其他大法官的帮助和支持,也依靠其他两权的尊重和配合。比如,在1809年的“美国诉皮特斯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施耐德州长甚至召集本州的国民自卫军,要用武力保卫宾夕法尼亚人民的利益(此案涉及财产分割)。联邦法院也不示弱,宣布宾夕法尼亚州国民自卫军对抗联邦,属于非法集结,双方眼看着都没了退路。施耐德向时任总统麦迪逊求助,希望总统复查此案。施耐德是共和党人,宾夕法尼亚州也是共和党的天下,他觉得,总统看在“同党”的分上当然应该帮他。刚入主白宫的麦迪逊给施耐德写了一封很客气的信:“这案子没必要复查了美国政府的行政权不仅不能阻止最高法院的判决,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法院的判决在执行中受阻,行政权应该强制执行这些判决。”麦迪逊是在温柔地提醒施耐德:你的行为已接近叛乱,再不老实,我派联邦军队收拾你。州长一看总统这态度,还有啥好闹的?一场风波烟消云散。“宪法之父”对宪法的忠诚让他在关键时刻把“国”放在了“党”之上。也就是从麦迪逊开始,司法权与行政权进入“蜜月期”,双方合作得天衣无缝。此后的詹姆斯门罗总统和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都非常尊重最高法院,三权分立在“三权”共同的努力下日益完善,年轻的国家也在权力的平衡中平稳地走向现代。
“马歇尔法庭”其他的著名案例我们在以后的故事中再讲。现在,让我们回头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