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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任首席大法官是奥利弗艾尔斯沃斯。“艾尔斯沃斯法庭”裁决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案子:“希尔顿诉美国案”。这个案子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实际上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判定,国会征收运输税没有超出宪法赋予的权力,因而不违宪。当时,代表政府出庭辩论的是前财政部长汉密尔顿。这项税本来就是他当财政部长时提议征收的,没人比他更了解详情。那天,旁听席都挤破了,参、众两院的议员们几乎全都来听,场面非常“火爆”。汉密尔顿虽然生着病,但他精彩的陈述征服了所有的人。2012年,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裁定“奥巴马医保”不违宪的判词中就引用了此案。不过,“希尔顿诉美国案”的风头后来完全被“马歇尔法庭”判决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盖过去了,只是因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判国会的立法违宪。阴差阳错,机缘巧合,所有的聚光灯都照到了马歇尔身上。
马歇尔成为最高法院掌门人后做了两件事,立刻使法院的面貌焕然一新。第一件是让最高法院超越党派,远离党争。虽然六位大法官(包括马歇尔本人)都是联邦党人,有一两个还很激进,但马歇尔在与法官们讨论案子时只讲法理,不讲政治,决不故意给国会和总统捣乱,决不干涉政治决策,大大缓解了联邦党掌控的司法权与共和党掌控的其他两权之间的敌对情绪。其实,刚刚入主白宫的杰斐逊总统此时也不想挑事。他当反对党领袖的时候表现得“极左”,好像不革命就不知道该咋活,一旦成了执政党领袖,他就没必要整天跟打了鸡血似的了,立刻释放出清晰的和解信号,渴望消除党争。马歇尔和杰斐逊在往同一个方向努力,尽管他们都不信任对方。
马歇尔做的第二件事是改变了最高法院判案子的方式。以前,依据英国的传统,最高法院判决一件案子时,即使六位法官意见一致,每人也要各写一份判词,意见不一致时就更得各写各的了,这叫“依次序的意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很民主,每个法官各抒己见,至今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仍然依此惯例;坏处是太乱,很多时候没必要,后人研究某个判例时要把所有的判词读一遍,其中很多是重复的,白白累死好多脑细胞。马歇尔说,咱省省吧,以后最高法院对一件案子的判词只有一份,代表所有或多数法官的意见(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可以另写一份少数派意见)。在判词出台之前,大家充分讨论,尽量争取达成一致。这是马歇尔的创举,提高了效率,也显示了法院的团结和力量。而且,每年法院在首都开庭期间(六个星期),马歇尔都安排大法官们住在同一家旅馆,一起吃饭,一起工作,很多案子都是在饭桌上讨论的,效率很高。问题是,思想独立、个性超强的大法官们怎么会乖乖地听马歇尔的话呢?答案是,马歇尔是天生的领袖,他的爽朗、热情、温和、友善总让人自然而然地靠近他,他的强势带给人的感觉不是威胁而是信赖。于是,“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大法官们变成了“兄弟连”,老哥几个共同打造了那个“金色年代”。
“金色年代”里最金光闪闪的案子当然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也是“马歇尔法庭”接手的第一个涉及宪法的案子。这个案子的开头一点也不稀奇。1801年12月16日,曾给华盛顿和亚当斯两位总统当过总检察长的著名律师查尔斯李来到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发一份“强制令”,命令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把联邦“治安法官”的任命书交给威廉马伯里及其他三位投诉人。马伯里和其他三人都是“午夜法官”(参看上一个故事)。马歇尔卸任前,把十来份任命书放在新任国务卿麦迪逊的桌上,他觉得麦迪逊肯定会寄出去的,本来就是例行公事嘛。但是,这些未发出的信从此就玩起了失踪。马伯里和小伙伴们没有任命书,不能上任。他们去国务部打听,人家一问三不知。没办法,他们这才把国务卿告上法庭。
这件案子的被告是麦迪逊,但麦迪逊真的有点冤。杰斐逊就职两个多月后麦迪逊才到任,他见没见过那些信还不一定。就算他看到了,他也要请示总统。杰斐逊疯了才会让这帮死硬联邦党人走马上任。不管麦迪逊怎样处理这些信,那都是总统的意思,他只不过执行上级的指示罢了。法官们很清楚这一点,律师也很清楚,李说:我们告状不是为了惩罚麦迪逊,而是为了保护马伯里。最高法院接到案子,要求国务卿出示不发任命书的理由。这是例行程序,没什么特别的。但是,法官们等来的是沉默。
1801年的最高法院庭审期在沉默中结束。1802年,共和党控制的第七届国会以压倒性多数推翻了第六届国会通过的1801年司法法案,基本上恢复了1789年司法法案。联邦党抗议说国会这个做法违宪,威胁要到最高法院打官司。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国会取消了整个1802年的法院庭审期,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整整一年的时间没在首都开庭。直到1803年2月,最高法院才重新开庭审案。司法权的脆弱由此可见,它似乎要仰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慈悲才能生存。但是,那位马伯里先生却是个不屈不挠的人,甭管你咋变,我就是要一告到底。2月10日,法庭开始审理马伯里案。马歇尔企图使最高法院远离党争的努力看样子要白费,因为共和党和联邦党都盯紧了此案,都势在必得。本想置身事外,却成了矛盾的中心,来自双方的压力会把大法官们挤扁吗?
你也许觉得有点奇怪,马伯里为什么可以直接去最高法院告状而不是先去初级法院呢?他有这个权利吗?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他完全可以这么做。这个法案的第十三条说: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强制令”。为了发“强制令”,它就要进行各种调查和取证,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这个行为属于初审权而不是复审权。马伯里要的就是“强制令”,当然可以直接找最高法院。所有旁听此案的人都看得出来,大法官们坐在那儿很不舒服,不仅因为最高法院一般只复审不初审,更因为此案的被告竟然从头到尾缺席!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麦迪逊对法院的询问没有半点回音。更要命的是,不光被告没出庭,连代表被告的律师也没出庭,因为总统不许他们来。这叫“藐视法庭”,罪莫大焉。杰斐逊是律师出身,他能不明白吗?要的就是这个效果!哼,我就藐视你,你能把我怎么样?
法院还能怎么样?硬着头皮接着审呗。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到场,法院可以直接判原告胜。但是,这位被告太大牌,不可莽撞。马歇尔表现得非常有耐心,态度温和,对诉讼双方都很同情。法官们认认真真地听了所有证人的陈述。其实,对“午夜法官”的事儿,马歇尔比谁都清楚,这本来就是他亲自办的。麦迪逊和总统根本就是蛮不讲理,但你还不能这么说。现在,马歇尔担心的是,不管怎么判,最高法院都输定了。如果判马伯里胜,法院向国务卿发“强制令”,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什么都不会发生。国务卿连法院的询问都没理,连庭审都没来,你觉得他会执行法院的判决吗?他拒绝执行,法院一点办法都没有,因为它没有执法力量。你总不能让大法官们亲自去“逼宫”吧?司法权的权威来自其他两权对它的尊重,碰上个铁了心要跟法院作对的总统,你硬往枪口上撞,结果只能是个死。颜面扫地倒也罢了,但此先例一开,以后谁还会把最高法院的判决当回事呢?如果判马伯里败,不发“强制令”,大家就会说,弄了半天,法院是“纸老虎”,徒有虚名,畏惧权贵。什么法治?见鬼去吧!总之,最高法院就是倒霉,里外不是人。
1803年2月24日是最高法院宣布判决结果的日子。大法官们表决的结果是4:0(只有四位大法官参与审理)。面对挤得爆棚的人群,马歇尔慢慢悠悠地开始念他亲自写的判词。他说,此案要回答的是三个问题:
马伯里是否有权拿到他的任命书?
如果他有权却没拿到,他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上的补偿?
要求最高法院发“强制令”是不是正确的补偿方式?
关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国会批了,总统签了,国玺盖了,这任命书就已经属于马伯里,至于信有没有发出去,那不是任命生效的必要条件。马伯里对任命书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听到这,马伯里和联邦党人兴奋得心跳加快。照这个逻辑,下一步当然是帮咱把咱的权利要回来了。
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稍微绕了个圈。首先,他重复了他曾在“罗宾斯事件”中阐述的观点(参看上一个故事):政治问题和司法问题是不同的。政治问题的决定权在于总统和国会,法院不能干涉。国务卿作为总统的内阁成员,他要服从总统的命令,执行总统的决策,这是政治问题。现在,轮到共和党人高兴了,听上去好像法院不愿管这事儿,太好了!但马歇尔话锋一转说:国务卿除了有政治责任以外,他还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法律赋予国务卿的职责,不管总统是谁,国务卿都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往外发任命书是例行公事,不是政治责任,而是行政责任。麦迪逊拒绝发信违反了法定职责,侵犯了马伯里的合法权利。这是司法问题。因此,马伯里有权得到法律上的补偿。说到这儿,联邦党人的脸上有笑容了。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也是肯定的。
对前两个问题的阐述实际上是马歇尔在变着法地给杰斐逊和麦迪逊“上课”,等于点着总统和国务卿的鼻子说:你们违法啦!即使治不了你们,我也要让所有的人都知道你们理亏。
时间快到中午,马歇尔已讲了一个多小时,他一点也不着急下结论。听众让他说得忽悲忽喜,也不知道他到底要干吗。大家都伸长脖子仔细听着首席大法官讲第三个问题。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包括两个因素或两个小问题:
“强制令”是正确的补偿方法吗?
“强制令”应该由最高法院颁发吗?
马歇尔花了20分钟解释什么是“强制令”。他否定了共和党对法院用“强制令”干涉行政权的指责,说“强制令”只不过是普通的司法程序,不涉及政治问题,它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此案中,“强制令”是合适的补偿方法。如果你是马伯里,你会不会有跳起来喊“万岁”的冲动?这正是他此时的心情。但是,且慢。法院对马伯里的支持在此处戛然而止。
下午1点,就剩最后一个小问题了:最高法院有权向国务卿发“强制令”吗?马歇尔念了一下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他说,很清楚,根据这项条款,最高法院有权向国务卿发“强制令”。但是,他加了一句话:除非这个法律条款违宪。此言一出,所有的耳朵都竖起来了:什么?“除非?”“违宪?”
马歇尔很快就让这个“除非”变成了现实。那么,第十三条到底违宪不违宪呢?那就看看宪法吧。因为马伯里就是根据第十三条直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