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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第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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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我们国家恢复律师制度,建立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又才把这位前辈请出山的。

    我非常荣幸的在那次代理案件时进入了他的视野,被他盛情邀请到了法律服务所,并在他的帮助下成为了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我很庆幸,一年之内居然有幸遇到两个伯乐,一个是陈叔叔,一个是这位老前辈。

    可以说陈叔叔和这位前辈在我走上律师这一条道路,都是我的福星,都对我非常有帮助。

    也可以说,如果没有他们两个的帮助,我的律师道路或许将会走得更加艰难和痛苦。

第111章 我成了有身份的人() 
第111章我成了有身份的人

    很多东西仿佛就是冥冥中注定的,这不是巧合,这就是命运,这就是缘分,这就是天意。

    拿到法律服务所的聘书,别提我有多么的高兴,确实真的喜从天降,好像我就这样一下子华丽转身,从一个什么都不是的农村青年,一下子成为了有工作,有身份的人了。

    有了这个聘书,我立马就想给身边的每一个关心支持和帮助我的人分享这一天大的喜悦,同时也有想炫耀的感觉。

    说实话,在我的记忆中,当年要想进入法律服务所,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好像没有一定的关系、背景,不花点银子,好像还不是那么容易的。

    然而,我没有花费任何银子,也没有找任何关系和靠山,居然没有费一分一厘就成为了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这简直真的就是天意。

    我不但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得到这一个天大的福利,而且老前辈还给了我很多宝贵的资料,对我关怀备至,不由得让我对他分外的感激,一直将其当成我的恩人。

    虽然,后来我离开了法律服务所,与这位前辈接触的时间也不多,但是我的成长道路上有他的帮助,或者说他在我的成功道路上也是一位必不可少的功臣。

    为此,几十年以来,我心中时时刻刻都记着他的帮助的,永远忘不了他。

    正是在他的帮助下,让我更加找到了自信和奋斗的终极目标,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也是这样,让我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是“律师”了,可以名正言顺的代理案件了。

    虽然,法律工作者就是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在老百姓眼中,他们无法区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他们一般把法律工作者和律师都统一称为“律师”。

    因此,从这个时候开始,已经有人称呼我“律师”了,即便我自己不是真正的律师,还是叫得我心里蛮舒服的,暖暖的、甜甜的,就像是在不停的注射兴奋剂,催人奋进啊!

    当然,拿着这本聘书,老师感觉非常奇怪,感觉很不可思议,无法想象我是怎么就在一下子之间就转身变成了法律工作者的。

    因为,他毕竟是司法局的干部,也知道不是随便那个人就可以进入法律服务所的。

    就是他通过关系安排进某法律服务所的几个人,都是花了钱,还请了客,送了礼的。

    当然,在我没有进入法律服务所之前,对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根本没有多少的了解,也不知道自己还可以这样进入法律服务所,更不知道另外有几个想当律师的人找过老师,花了钱进入的法律服务所。

    这些事情,老师从来没有给我提及,我也无从而知。毕竟,我当年辍学参工,后来拜师老师门下,跟们没有进入社会,很多的事情我根本一点都不知道。

    所以,也就根本不晓得还有法律服务所,也不知道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也可以代理案件。

    只是,通过老师进入法律服务所的那几个人他们已经参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取得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他们才算是真正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不过,这些人虽然条件比我好,运气比我好,可是他们后来全部退出了法律服务领域,实在混不下去了,改行了。

    但是我却不一样,我认定了法律服务这个职业,一心想成为律师,这几乎从来就没有改变过,也没有因为任何困难险阻而退却过,一直坚守到现在。

    当然,在我的律师职业的道路上,法律服务所的这一本聘书那也是功不可没的,算得上是功德无量。

    所以,我就像保存宝贝一样,精心的收藏者,生怕丢失了、损坏了,对不起它对我的价值。

    话说我手里有这一本聘书,完全可以证明我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了,我对自己的前程和律师事业的追求就更有信心和勇气了。

    拿着聘书,我面对那些熟人和之前看不起我的人炫耀起来也显得底气十足了。

    母亲也知道我有这本聘书,也亲自看过,确认过这是真实的,所以也才敢大胆的在外人面前宣传我。

    村上有一个屠户,他杀猪后把猪肉挑到我们老家那个地方去卖,得知我在学律师,专程前往我家,向我母亲打听我的情况。

    当年,在我们家乡,乡下的屠户把猪杀了用箩筐挑着猪肉,到乡村去挨家挨户的串门销售,这是很常见的事情。

    他来到我们家,跟母亲的交谈中,这个屠户提及他的妹夫被同院子的一个人打伤了,派出所解决好几次都没有处理好,他妹夫被打得有点严重,还住了院,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他告诉母亲说,得知我在县城学律师,还帮人打过几场官司,就想来打听一下,看看能不能帮助他妹夫打这个官司。

    当然,这个时候他还不知道我已经被法律服务所招聘了,取得了法律服务所的聘书,可以用法律工作者的名义代理案件了。

    母亲知道后,就对他讲我确实是在县城了学律师,而且的确帮别人打了两个官司了,而且也被法律服务所招聘,成为了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了。

    但是,母亲说可不可以帮助他妹夫,她说自己不是很清楚。不过,她说愿意帮他问问,说不定可以帮他妹夫一下。

    果然,那个屠夫的妹夫在母亲的帮助下,就来找到我,请我帮帮他打这个官司。

    当时,我已经取得法律服务所的聘书,完全可以用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对外承接法律服务业务了。

    只要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可以用法律服务所的名誉跟这些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就可以用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的名誉,持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调查收集证据,并持法律服务所的所函出庭参加诉讼。

    有了这个身份,确实承接案件,调查取证方便多了,出庭参加诉讼也更加有保障了。

    所以,这个时候对与有人请我打官司,找我代理案件那是求之不得的。

    为此,我不但很认真的接待了他们,而且同意看在老乡的份上少收点钱就可以帮他。

    当时,律师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收费也没有统一的强行的指导标准,随意性很大。

    虽然那个时候我已经承办过两个案件了,我还是那个思想,只要有人愿意相信我、委托我,我就以学习、实践为主要目的,费用可以尽量少收。

    毕竟那个时候,我一年向法律服务所交的管理费只有240元,我还是很有信心可以胜任的,这个目标任务完全可以完成。

    我知道,律师这个工作不比一般的工作,其专业性、技巧性都是非常难得,不是一早一夕可以学得会的。

    因此,我在内心里要求自己,主要以学习为主,能够收到代理费就收,收不到也无所谓。

    后来,这个屠夫的妹夫的案件我决定受理,他们也很相信我,希望我给他们讨回公道。

    由于这个当事人家里也很穷,实在拿不出多少钱来打官司,我也没有在费用上斤斤计较。

    于是,我们谈好我为他代理这个案件收代理费300元,但是不包括车旅费和复印费、诉讼费。

    我们办理好委托手续,签订了委托书和委托代理的合同,我到法律服务所进行了登记,领取了出庭的所函和调查的专用介绍信,就开始开展工作了。

    这个受害人姓赵,我就叫他老赵。

    我受理了这个老赵的委托,就到他们村上去走访群众,希望通过自己的调查走访,查清楚案件事实真相。

    我记得有一句话,应该是毛主席说的,那就是“没有调查根据,就没有发言权。”

    因此,我代理每一件案件,基本上都要深入基层认真细致的调查走访群众,到实地、去一线掌握案件真实的信息。

    经过这20余年的经验总结,代理案件到一线,下基层去调查走访确实可以掌握一些非常真实的,难得的一手证据,对分析案情,代理案件非常有帮助。

    同时,通过深入的调查走访,还可以找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也有助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根据我的经验,特别是代理农村基层的案件,这样的方法非常行之有效。

    因为,农村的很多案件,虽然双方当事人已经将矛盾激化,官司打到了法院,实际上他们很多时候也并不是真的想大动干戈非要打这个官司。

    很多时候,这并不是他们的本意,而是乡邻或者其他人的挑拨、怂恿、唆使,或者担心自己没有面子的思想在作怪。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代理人,只要本着化解矛盾,希望有效解决问题的心态,想帮助他们也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在我这20几年代理案件的亲身经历中,我是深有体会的,我自认为在这方面自己是很有发言权。

    因此,即便是现在办理案件,只要是有机会调和的,我还是依然会继续坚持这样做,能够调解的我会努力去争取调解结案,希望双方当事人真正的能够案结事了。

第112章 老赵艰难维权() 
第112章老赵艰难维权

    我总认为冤家宜解不宜结,只要代理人愿意多付出点心血,愿意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还是有很多机会的。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20余年来,本人代理的案件,只要是有一线希望可以争取调解的,我就会尽力去想办法调解,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真正的从源头上使他们拼弃前嫌,重归旧好,继续和睦相处。

    在自己的这20几年中,我已经记不清化解了多少的矛盾纠纷了,也不知道挽回了多少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家庭。

    现在回想起来,觉得自己这也是功德无量,造福乡邻啊。

    在接受老赵的委托后,我还是想争取先把问题弄清楚,看看能不能为他们调解,化解他们的矛盾。

    通过我的调查,我在老赵的村上得知,欺负他的是社长的儿子,为的是一点土地,实际上就是争承包土地的边界。

    当年,在农村为田边地角发生纠纷的非常多,这些现象很普遍,这个案件就是这样的案例。

    而且,这些纠纷的产生,也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可以解决的,还涉及到很多的政策和地方政府、当地风俗的事情。

    由于他们的村长也在他们一个社居住,根据一般惯例,律师在基层调查案件,基本上都是从地方的乡村干部开始,在找知情的群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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