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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如此,王蓉也指着毛飞说:“就是,以为我对你好,你就可以不让我生儿子吗?这是我的权利,你做为一个男人不能让自己的女人怀孕,不能满足自己的女人,你以为自己很了不起吗?我才不管什么绿帽子红帽子,我只要孩子。今天,你同意也行,不同意也行,这个男人我要定了。”
本来,毛飞只是觉得这是自己的耻辱,自己已经抬不起头了。可是,现在倒好,她居然把野男人都带到家里来了。要是这件事传了出去以后自己怎么活人啊?
想到这里,毛飞一下子火冒三丈,立即对王蓉和那个男人破口大骂,让这对狗男女赶紧滚出去。
平时,毛飞没有骂过人,这个时候骂起人来有点不太适应。而且,对方是两个人,他只有一个人,根本骂不过人家。
于是,毛飞情急之下跑进厨房去拿着菜刀,直接冲上前去砍那个男人。
他们的吵闹虽然是在屋里,但是还是惊醒了邻居。邻居听见他们的吵闹,赶紧前来劝阻,最后在邻居的劝阻之下,他们才没有继续争吵下去了。
虽然这件事情发生了,但是由于面子思想,加之没有生育的责任在自己,毛飞尽量把这些痛苦掩藏在心底,对外人很少提起,就是通过诉讼离婚的勇气都没有。
不过,他后来一想,反正自己没有生育,离婚王蓉又不同意。再说,自己这个样子离了婚也不一定还可以找到女人,不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由她去吧。
于是,毛飞干脆离开家,不管王蓉在家里怎么搞了,他眼不见为净,自己一个人走得远远的去了。
可是,毛飞的想法确实也太简单了。就在2005年11月8日,毛飞突然收到县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和王蓉的起诉状副本。
原来,王蓉恶人先告状,先把毛飞告到了人民法院。
王蓉在诉状中称,双方于1993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实际上双方并不了解。
但是,之后毛飞欺骗她,导致她很快就跟毛飞同居在一起了。再后来,为了避免被人的口舌,双方均外出各在异地务工。
到了1994年腊月24日,她跟毛飞已经以夫妻名誉生活了一年了担心没有办理结婚证就怀孕生孩子,在毛飞的再三催促下,她才勉强同意回老家跟毛飞结婚。所以,就在当年,他们回到四川的老家,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
王蓉说,1995年3月28日,在原被告均未到场,且原告还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被告毛飞之父,采取“走后门”的方式到被告所在乡政府替原被告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她在诉状中还说,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彼此能够和睦相处,但好景不长,不久就因原告无身孕而闹离婚,究竟是谁有生理上的问题,双方均不愿意去检查,但被告总认为原告生理有问题,因而长期对原告不是打就是骂,令原告不堪忍受,两人的感情一天一天的恶化。
尽管如此,原告本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中国女性伦理道德观念,委曲求全,迁就被告,努力寻求和谐方式,尽一个好妻子的责任,履行一个妻子的完全义务。
王蓉称,二人结婚后一直几年以来都没有子女,到了1998年为了增进夫妻感情,为家庭增添快乐,自己提出收养了一个女儿,取名乐乐。
2000年,为了改变居住环境,原告一人想方设法,东挪西借筹钱在xx地税局购买了住房一套,且添置了家具,其目的是让夫妻和睦,家庭团结,但原告的苦心、好心换来的是被告的无情,被告不但不感恩,反而经常无缘无故的对原告辱骂和毒打。
第289章 调解离婚()
第289章调解离婚
从王蓉的诉状中来看,确实她没有不对的地方,好像毛飞真的有点不近人情。
根据王蓉在诉状中说,为了偿还购房所欠下的债务,原告外出务工。谁知,在家的被告凭着原告创造的良好的条件,开始了奢侈的生活,不但不务正业,而且公开与她人发生暧昧关系了,且同居生活,原告得知后十分伤心。
她说2003年,双方曾到某司法所协商离婚的事,因被告毛飞横蛮不讲理,导致协议离婚未果。
此后,相互间无往来,你不管我,我不管你,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期间,被告竟然胆大包天,公开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有了子女。
王蓉说,她认为被告毛飞的所作所为,不仅触犯了我国法律,而且严重伤害了原告,令原告无法接受。
为此,王蓉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准许二人离婚。收养的女儿现年12岁,归王蓉抚育,由毛飞支付生活费,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依法判令毛飞赔偿原告王蓉30000元,诉讼费由毛飞承担。
收到这一起诉状副本,毛飞非常气愤,明明是她自己行为不检点,在外面偷人,这下居然把全部责任推向了自己。
但是,考虑到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的因素,以及不想打一辈子的光棍,毛飞仍想挽回这一婚姻。
毛飞不想离婚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自己患有死精症无法生育,很难再娶,一个大男人打一辈子光棍怎么行?二是收养的是女儿,女儿不愿意跟随王蓉生活,而且也有这么大了,要是二人离了婚养女跟随自己生活多有不便。
于是,毛飞根据自己的想法,他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答辩。
毛飞在答辩中称,他收到王蓉的起诉状非常吃惊,认为王蓉是恶人先告状。
他说,王蓉的起诉绝大部分是子虚乌有,自己很爱面子,也十分顾及王蓉的脸面,所以一忍再忍。
加之,王蓉的妹妹又是自己亲弟弟的老婆,也就是自己的弟媳。所以,他一直尽力为夫妻二人遮丑。虽然,王蓉提出了离婚,他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仍愿意原谅王蓉,希望夫妻重归于好。
他说,如果王蓉真的认为不想跟自己一起生活,也希望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协商,并要求将共同房屋依法评估折价,共同分割,谁住房子谁补钱给对方。
关于养女问题,当初是共同决定收养,且已满12周岁,依法应由她选择跟随哪个生活,而女儿自愿跟随毛飞,他也乐意抚养女儿。
同时,毛飞提出王蓉与周某有不正当关系,并公然带回家居住,已是众所周知,给自己造成了精神痛苦,要求王蓉赔偿自己。王蓉要求自己赔偿于法无据,请法院明察。
毛飞提出答辩后认为王蓉已请律师,并且律师写的起诉状很多方面歪曲事实,担心自己不请律师官司打不赢。
于是,他通过一个朋友找到我,请求易望给她提供法律帮助,代理他打这场官司。
不过,毛飞说很多事情他也不想说得过于清楚明白,只是略微提提罢了,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
接待了毛飞,听完他的反映,查阅了他提供的诉讼状副本和他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易望让他提供支持他自己主张的证据线索,以便他去收集证据。
毛飞首先出示了购房合同,以及买家用电器,水、电、气安装的票据,他说这全是结婚后他自己去办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共同财产,该分割的就依法分割,他也不想一个人独占。
同时,他提供了一张王蓉与周某手挽手在重庆某文化广场合影的照片一张,及养女的录音一盒。
他说,这个男人就是王蓉在外面找的男人,而且他的养女还知道不少的事情,可以向他养女了解情况。
根据他提供的线索,易望调查了他们的介绍人黄某。
据黄某反映,他们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来因毛飞没有生育,加之王蓉为人不好,所以他们关系不好了。
同时,他还证实王蓉把外面的男人带回家来居住,被毛飞看见后,还跟那个男人打过架。他说,王蓉带回来的那个男人他不但知道,而且还看到过的。
根据介绍人的证实,看来毛飞说的比较真实,王蓉在起诉中所说的事情出入比较大。
于是,易望把毛飞提供的照片给他们的介绍人看。这个介绍人看了照片后,他说照片上的女人就是王蓉,她用手挽到起的那个男人就是她带回来的那个男人。
据介绍人黄某回忆,2003年9月初4,他侄女生日曾经见到过王蓉和这个男人,当时王蓉对黄某说这个男人没有结婚,让黄某跟这个男人介绍一个女朋友。
黄某当时信以为真,便真要去给这个男人介绍女朋友,结果王蓉又说,不用介绍了,他有女朋友,就是她自己。
黄某当时以为王蓉已经离婚了,也没有多问,只知道毛飞一直在外务工,没有在家。
但是,后来听说了很多有关王蓉生活作风不好,不太检点的流言蜚语,对王蓉的评价非常低。
另外,有一位目击证人陈某,他写了一份书面证言,证明王蓉与周某从2004年开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蓉与周某是共同租房住在一起的,王蓉长期在重庆鱼洞从事卖淫等不正当职业,而且这些事实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知道,还有很多认识王蓉的人都可以作证。
为了证明他的证言的真实性,陈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愿意当庭作证,承担法律责任。
毛飞的养女除了给他提供了一盒录音外,还自己亲笔书写了一张自愿跟随毛飞生活的自愿书。
他养女乐乐在自愿书中写到:“我是毛飞、王蓉的女儿,现年12岁,我请求自愿跟我爸毛飞生活,因我妈无法带我,她在那种情况下生活,我无法接受。”
根据他女儿的录音,易望将其整理成了一份记录。
他们的养女在录音中说:我是毛飞、王蓉收养的养女,名叫乐乐,今年12岁半。我是98年来到毛飞家,不到三个月我妈就出去打工。到年底她就回家了,在家呆了一年多,到2000年又出去打工。
在那年快过春节,我妈妈在重庆打电话回家,叫我给那个男人接电话,我说我不接,我妈在电话里就骂我。
在2001年放暑假,我妈妈把我接到重庆南坪去耍,刚下去一天时间,她就跑到那个男人老家去了,把我一个人丢在重庆,几天不回来。刚好我表叔遇到我,叫我在他那里吃饭,不然的话,我肯定饿死在重庆。
在2002年。我妈过生日,我妈从重庆带回一个男人,那天下午,我妈和那个男人还在我们街上给我买了一件衣服,还在街上手牵手地走。到了天黑,我爸回家,看见我妈带了一个男人回家,那天晚上他们吵了起来,而且吵得很凶。后来,我爸爸走到厨房去提刀去砍那个男人,结果那个男人跑了。
在2003年我大舅妈过五十岁生日,我妈妈从重庆带回一个男人回家,在二舅舅家,最后又到大舅舅哪里,还在我们街上房子里住了几天。
从那之后,我妈长时间叫我接不认识男人的电话,说不接她就在电话里骂我,这是叔叔,什么、什么的老板,等等。这是我讲的全是真话,我如果回家讲这些话,我妈要打我。
还有,今年我在老家,我和我公婆他们合不来。我妈又不回家带我,也什么不管我,我一气之下,我才12岁就想到要生活,活下去,自己找自己的饭吃。
于是就给我爸联系,我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