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得趣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草根律师外传-第21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当日十五时许,马某路过自诉人地坝边时,听见余某在骂人,便与余某对骂,进而互相扭打。此时刘某挑粪路过见状,放下粪桶,手持扁担,用扁担头头掇余某的腰部,致余受伤,后二被告人离去。

    当日余某到乡卫生院住院治疗,伤检结论为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尾椎上端有10x1cm淤血斑,建议照片检查。

    同月26日和5月21日余某在县人民医院门诊照片结论为腰4、5椎弓峡部骨折,伴腰5椎,椎体不稳。同年6月30日余某出院。诊断为:余某外伤多处,第四椎断裂,五椎挫位。建议转院治疗,共住院68天,用去医疗费1012。5元。

    余某出院后,从1996年7月3日到9月3日在乡卫生院门诊用医疗费56。5元。同时于1996年4月25日至10月25日在县人民医院门诊用药及摄x片共花198。4、用去鉴定费415元、交通费6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40元,护理费340元,误工损失费340元。余某共受经济损失3062。4元。

    余某于1996年10月25日被评为6级伤残。纠纷后,马某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96。49元。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余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原来一审中一审法院对这个证人证言认为是孤证,没有采信)、双方验伤记录、余某的五次x片报告、医疗发票、法医学鉴定结论、出院证明以及二被告的部分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因此,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拒不认罪,又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对纠纷的引起自诉人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在民事赔偿中,自诉人对纠纷的引起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承担主要的责任。但被告人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的医疗费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院还认为自诉人要求二被告人承担其6级伤残的经济损失,虽县人民医院于1996年10月25日对余某作出了伤残的鉴定结论,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余某现在骨折已恢复状况,其6级伤残不成立。

    而被告辩称未打伤自诉人,刘某的辩护人辩护刘某不在纠纷现场,未打伤余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称,纠纷引起,余某有一定责任,余某不存在6级伤残情况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该院以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234条第1款、第13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4条的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宣告被告人马某无罪;

    三、被告人刘某赔偿余某医疗等各种费用2204。92元;马某赔偿余某医疗等费用551。24元;其余由自诉人承担。

    四、自诉人余某赔偿马某医疗费96。24元;

    五、原审诉讼费500元,二审诉讼费500元、共计1000元(均由自诉人垫支),由被告人刘某承担720元,被告人马某承担180元,自诉人余某承担100元。

    上列款限于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这个判决生效后,那个说要收拾易望的李副主任一度看到易望有点尴尬。本来以前易望认为他是一个老前辈,又是律所副主任,还是很尊重他的。

    这件案件后,易望因此也不再愿意与他过多的交往和接触,对他的评价一下降到了最低。

    后来,易望到了市里工作。在某市属律师事务所,有一次参加全市的律师会议易望与这个李副主任又见面了,他邀请易望一起,提议一个地方的律师喝杯酒,被易望礼貌的拒绝了。

    或许这个李副主任根本不知道易望拒绝他的真实理由,其他律师更不会知道,只有易望心里明白。

    也许,有人会觉得易望是不是太小心眼儿了,或者太小肚鸡肠了,但是如果大家有这样的经历和遭遇,也许就会改变看法。

    再后来,这个李副主任办理了一起强…奸案,他告诉那个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说已经构成犯罪了,至少要判5-7年,要准备几万元活动关系。

    然而,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无意中又找到了易望,易望认为这个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构成犯罪,并大胆建议他们做无罪辩护。

    当时,易望接受这个案子时,李律师已经收了当事人的钱,承办案件的一审,结果当事人被判决构成强…奸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当然,这个三年有期徒刑的取得也是易望努力之后所获得,这个李律师也根本不知道。

    不过,在易望的心中,他一直觉得这个案件无罪,即使当事人只获得了三年有期徒刑,他们还是没有认罪,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依然决定继续上诉。

    只不过,上诉时当事人没有再继续委托这个李律师了,而是委托的易望办理。

    通过易望的努力,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中,公诉机关以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后来无罪释放了当事人。

    最后,在易望的帮助下,犯罪嫌疑人不但没有判刑,法院、检察院反而因为办错了案,导致当事人被关了400余天,还给这个当事人国家赔偿了3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成功,易望觉得非常有成就感。而且,因为这个案件,当事人非常感激易望,以后给易望介绍了很多的案源,在易望走上律师之路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除了这个案件,还有一起交通事故,对易望的触动也非常大,他在这个案件中也真真切切的体验了一把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感受了公务人员面对老百姓的嘴脸和冷漠。

    ??

    ?

第274章 派出所女户籍警察() 
第274章派出所女户籍警察

    这个案件,是一起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因为易望在办理这个案件中,遇到一位户籍警察的刁难,而让他对这个案件记忆非常深刻。

    在这个案件的代理中,易望遭遇到这个户籍警察的冷漠态度之后,他对这个户籍警察的态度很不能接受,随即进行了投诉,并引起有关媒体重视。

    最后,当地公安局关对这个事情还召开了专门儿的会议,排除了一个派出所所长请求易望原谅,不继续追究这个户籍警察的责任,以便她当年评选优秀。

    不过,易望对这个户籍警察原谅之后,她非但不感激易望,反而还继续为难易望,让易望对她更加不可原谅。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某县江某是一位五保护,一直未婚,更无子女。

    ??后来,他把侄子的女儿领养了。并将户口上在了自己的名下,以父女相称,由他抚育。

    这个事实在当地是众所周知的,也简单的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表面上算是合法的收养了。

    ??2001年9月27日,早晨6时05分,江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318线国道某段赶鸭子时,被家住四川达州市西外镇某司机开的王牌小货车撞死了。

    ??然而,司机知道自己撞了人之后,当时该司机并没有停车抢救或报警,而是不顾江某死活径直开车逃逸。

    ??当天,司机龙某被广安市交警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2001年9月30日,广安市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司机龙某,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广安市交警通知了江某的哥哥及侄儿等,要求前去处理。易望受江某哥哥委托代理该案,前往广安市交警部门处理该次事故。

    ??但是,易望等人赶到广安市交警部门后得知,该司机是王牌汽车公司为某单位送车的司机,肇事车辆上的临时牌照。

    ??由于司机撞人逃逸,且出现死亡之后果,司机家人及王牌公司都不出面处理此事故,调解无法完成。

    ??广安市交警认为如果是等该案按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处理,一是时间较长,二是无法申请财产保全,对受害人非常不利。因此,建议受害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按照交警部门的建议,易望代书了民事起诉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接收到民事诉状后,该院认为该案一是刑事案件,应当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交警部门未调解,亦未制作调解终结书,拒绝受理。

    ??为此,易望一行又找到广安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又只好让易望他们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时,对于这类型案件,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有的地方法院会受理单独的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却坚持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一些法院可以在交警部门调解前受理起诉,一些法院却非要交警先行调解。

    既然法院不受理单独的民事诉讼,易望只好按照法院的要求办理,争取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10月11日,易望代理当事人向广安市交警部门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以江某收养的女儿为原告,以江某哥哥为监护人,易望做为代理人代为诉讼。

    ??诉状上,易望以司机龙某和所在单位成都王牌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易望在诉状中提出死者江某已在交警部门的安排下火化并安葬,江某养女现年10岁,在上小学五年级,江某车祸死亡后,该村村委会依法定程序指定江某的大哥为监护人,负责监护江某的养女。

    ??故,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费48560元,原告的生活费9000元,并承担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生活费。

    ??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为了便于事故处理,交警部门联系了成都王牌汽车公司,该公司最后同意协商处理民事部分。

    ??在广安市交警部门的努力下,易望与肇事车方约定进行协商处理。但,交警部门要求易望到江某户籍所在地去提供江某的销户证明和江某养女的一个证明。

    ??为了配合交警部门调解,江某的侄儿去找乡、村、社出具了相关证明,但不知为何当地派出所不同意加盖公章。

    易望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他只是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明上看到,2001年10月18日,江某所在的社、村、乡政府都出具了证明,证明江某死亡后,他1991年领养的女儿由江某的大哥照管。

    ??这个证明拿到广安市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调解时认为江某的养女出生年月不详,虽然他们当时办理了手续收养,可是收养手续不是那么的完善,现在有乡、村、社三级证明,江某的养女确是由他在抚养,也应计算生活费。

    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交警部门只是希望当地派出所查一下江某养女的出生日期,以确定准确出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